红河学院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节 转专业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一条进入专业学习的留学生原则上不得变更所学专业,经省教育厅备案后不允许变更所学专业。如有下列情况,学校可考虑给予转专业:
1.由于自身能力问题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经批准可以转专业;
2.由于身体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经批准可以转专业;
3.核实确有某方面特长,转入专业后能更好发挥特长者,经批准可以转专业;
因故确需调整专业者,自费留学生须经接收学院和教务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方可转换专业;公费留学生除接收学院、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外,还须征得留学生派出机构(或奖学金提供机构)同意方可转换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的范围限于相近专业之间,原则上文科与理科不能互转;专科不能转入本科;特殊专业(音、体、美)不能转入普通专业;普通专业的学生如果想转入特殊专业需通过转入专业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三条 留学生转专业人数原则上可适当放宽,但专业的转出和转入必须依据院系对该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转入专业院系自行制定。
第二节 转专业的程序
第四条 因东南亚和南亚语种的泰语、越南语、老挝语、缅甸语、柬埔寨语等专业,实行“1+3”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一学年需到境外学习),涉及上述专业的转专业工作应在新生选课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当年的转专业通知。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一至第八学期提出申请。
第五条 各学院须于第六周前公布本学院转专业计划,计划包括可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标准、考试时间、考核地点等内容。
第六条 学生在第六周填写《红河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审批表》,并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拟转入学院。每学期只能向一个专业提出申请。
第七条 拟转入学院应在第八周组织公开考核,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并在第九周将审批表及转专业汇总表交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在第十周审核并公示转专业审批结果(公示期为一周),并由教务处国际学习科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选课期间按新专业要求选修课程;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并按相关标准交纳费用。
第十条 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可继续完成原专业已选课程,所取得学见报教务处审批。如不能认定的则按兴趣学分处理分,由新专业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意,所造成的成本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节 其 它
第十一条 转专业过程及结果接受学生监督,如学生对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发现违规现象,可向学校监察审计处举报。
第十二条由于留学生转专业而涉及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事宜,由相关部门给予调整。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留学生转专业文件废止。
附件:《红河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