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绩点 |
∑学分 |
=平均绩点
4、绩点与等级的对应关系
绩点与等级的对应关系
绩点 |
等级 |
绩点 |
等级 |
y=4.0 |
A |
2.7>y≥2.3 |
C+ |
4.0>y≥3.7 |
A- |
2.3>y≥2 |
C |
3.7>y≥3.3 |
B+ |
2>y≥1.5 |
C- |
3.3>y≥3.0 |
B |
1.5>y≥1.0 |
D |
3.0>y≥2.7 |
B- |
y<1.0 |
F |
表中
为绩点。
第十八条 学科平台课、专业课的考核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考核,具体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通识课考试在每学期第18周进行。学科平台课、专业课考试在每学期第19、20周内进行。
第二十条 正式考试综合成绩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同学需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一律使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评定,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实验课程的学期成绩总评,期末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占60%—70%。
考查课程的综合成绩评定,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自主学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章节测验、期末成绩等方面的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绩点。
第二十二条 拒考 教师根据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可以拒绝学生参加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和其它与学习本课程有关的情况,决定该生是否能参加考核。若教师认为有必要拒绝某位学生参加考核,在考试前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被拒考后,该门课程是必修课的,必须重修;是选修课的,可以重修或改选。
第二十三条 缓考 学校允许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对已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缓考申请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后方有效。缓考申请一式三份,学生保留一份,任课教师保留一份,开课学院保留一份,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时记为“缓考”字样。缓考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注:若该门课程在一年内不再开出,可由开课学院进行单独命题考试),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计算综合成绩时平时成绩应计算在内。缓考成绩由任课教师上报开课学院,学院统一汇总后于每学期第二周或第二十周上报教务处。正考成绩录入后,一年内为缓考成绩上报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补考 学生在计算补考课程的综合成绩时与正考学生一致,即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等也应与补考成绩一起计算综合成绩。如补考后的综合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该门补考课程的实际绩点为计算绩点的80%。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取消补考资格。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按本规定第八节及《红河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要求进入教学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一式两份,经相关教师签名后,学院及教师留底各一份。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专业课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通识课、学科平台课由开课单位存档。学生如对成绩有疑议,可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查阅申请,经同意后由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实践、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为必修课。社会实践由各学院根据社会实践情况评定成绩;专业见习、实习根据学生在见习、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见习、实习总结由各学院评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根据《红河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评定成绩。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转专业按照《红河学院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手续如下:
1、接收学历教育留学生向学院提出《外国留学生学生转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校教务处国际学习科;
2、教务处会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每次申请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不得超过一年,可以连续申请,但累计时间本科不能超过四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起止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4、学生本人因故申请休学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同意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3、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违纪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4、休学期满既不复学也不申请延长休学期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休学学生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等由个人保管;
6、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
第三十五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必须离校,学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安排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准备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学期,通过互联网完成选课,或在选课期间与学院联系完成选课;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院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统一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5、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当年外国留学生的相关缴费标准缴纳。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等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年限者;
2、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因病本应休学,但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当次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按照学校其他规定应退学者;
以上1-7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退学,须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四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留学生护照由个人保留、签证、留居许可予以注销;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家长和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若所修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于退学通知下达后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考勤纪律
第四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三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上课、见习、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考勤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组织实施,将考勤结果中有问题的学生报学生所在学院。
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
学生一学期内各种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国际学习科备案。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请假审批手续的原件均由所属学院存查。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第八节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奖给相应的奖学金。对在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视其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为12至23学时者,由学院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为24至35学时者,由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为36至59学时者,由学院报教务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的学校领导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处分累加:
1、累计两次警告处分为一次严重警告处分计;
2、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作一次记过处分计;
3、累计两次记过处分作留校察看处理;
4、累计两次留校察看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试违纪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学生视情况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按其他规定应开除学籍者。
第五十二条 处理权限:
1、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各学院作出,报教务处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院报教务处处理;
2、对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审批后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省教育厅有关信息上报和学籍注销;
3、开除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五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奖励,归入本人档案;对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处分记入校存学籍档案。
第五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肆业
第五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通过省教育厅备案,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基本学分,学分结构符合相应版本教学指导书相应专业的要求,课程平均绩点≥1.0,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综合量化考评合格,可提出书面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国际学习科办理。
第六十条 超过标准学制(本科四年,自入学之日算起)学习的学生,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继续学习期间,应缴纳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应提前一年对即将毕业的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给予学业上的特别关注。
第六十二条 各学院应提前一年将可能提前毕业的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国际学习科。
第六十三条 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若本人愿意按结业处理的,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基本学分;
2、已修满基本学分,但学分结构不符合要求;
3、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六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因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参加工作的,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尚在我校修业的,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2、证书持有人的毕业时间从证书换发日算起。
第六十五条 接受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已修满4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或未修满40学分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法律作用)。
第十节 学 位
第六十七条 完成相应专业规定的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通过省教育厅备案,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接受本科教育外国留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规定参照《红河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在弹性学制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进行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一节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关于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